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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快递服务》邮政行业标准(四续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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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0 档案
4.10.1 档案的范围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进行分类、汇总、储存,形成档案,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。 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、详细,能够记录快递服务组织和顾客之间的交易过程,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。
4.10.2 档案的管理 收集的档案宜按照快递服务人员、顾客、业务、监控、财务、组织分别组卷。 快递服务组织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,建立档案数据库,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和查询服务。
4.10.3 档案的保存期限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,电子保存期限宜不少于1年。 其它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。
4.11 沟通
4.11.1 顾客沟通
4.11.1.1 沟通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与顾客沟通的渠道,主要包括网络、电话、短信、信函等形式。
4.11.1.2 沟通内容
沟通内容应包括: a) 业务咨询; b) 业务受理; c) 快件查询; d) 顾客满意; e) 顾客投诉; f) 服务承诺。
其中,服务承诺应包括: — 服务时限的承诺,包括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服务时限; — 有关赔偿的承诺,包括索赔因素、赔偿原则以及受理索赔期限; — 投诉处理承诺,包括投诉受理程序以及投诉处理时限; — 附加服务的承诺。
4.11.2 内部沟通
4.11.2.1 沟通渠道 内部沟通渠道应包括召开会议、布告栏和内部刊物、声像资料、互联网、信函等形式。
4.11.2.2 沟通内容 内部沟通的内容应包括: a) 组织的愿景、使命、价值观、发展方向和绩效目标; b) 顾客对服务技能、服务程序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; c) 快递服务人员对组织的要求和反馈; d) 组织管理者对快递服务人员的要求; e) 组织内各部门之间沟通。 | |